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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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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1、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种情况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后,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实际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屋的处理。虽然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旦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屋,其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要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屋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应当同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如果拍卖时将新增房屋从拍卖的抵押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屋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法律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 3、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拍卖抵押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一起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前提是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城市》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1、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种情况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后,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实际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屋的处理。虽然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旦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屋,其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要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屋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应当同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如果拍卖时将新增房屋从拍卖的抵押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屋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法律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 3、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拍卖抵押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一起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前提是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先生:我用自己的私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我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增建了两间房屋。现在我无力偿还贷款,对方要求拍卖房屋,我也同意,但对于增建的两间房屋的性质和归属我们发生争议,请问该如何处理王女士首先,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城市地产使用权为标的,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处理抵押的地产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条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城市房地产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地产的占有、使用权利,抵押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例如建造房屋、安装基础设施等。也就是说,您在已经抵押的房屋上再建造房屋的性质是合法的,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依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1条里也有着同样的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新增房屋的性质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在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房屋作为抵押,在其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另一种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在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不管是哪种情况,新建造的房屋都不属于抵押财产。由于房地的不可分性,从有利于房地产交换价值的实现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了新增的房屋可以拍卖,但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该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是将已抵押的房屋和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对于已抵押房屋的价款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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