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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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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中国为确保13亿人的国家粮食安全,划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但这条红线一直面临着压力,最大的压力就在迅速“摊大饼”式扩张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的原则对所占用耕地进行补偿。一是任何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国家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没有例外,体现了占用耕地补偿的公平性。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占用耕地后,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来补偿占用耕地的,必须是以其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数量不足,就不能实现耕地总量平衡;质量不符合标准,就失去了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意义。三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用地单位开垦耕地的义务,改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交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四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由于耕地的开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盲目、无组织地进行开垦。对开垦后的耕地,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五是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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