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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女职工待遇相关规定

2024-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如果女职工因难产,产假可以增加15天;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也可以增加15天。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流产,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如果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如果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则可以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照常发放。 另外,根据该通知规定,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最后,如果女职工的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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