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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妇的待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下: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5天(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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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禁忌劳动,正常劳动日以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女职工孕期待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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