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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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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行程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于下列三项条件: 1.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 3.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背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负责任,怠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不正常情况,或者是只有口头上认错而经济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但是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赔偿,关键取决于以下三点: 一、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不是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民事责任; 二、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产生的责任,属于行为人造成的,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区分开,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加以追究; 三、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参考公司法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您可以视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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