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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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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于下列三项条件:1.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2.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3.是要有后果,就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背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负责任,怠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不正常情况,或者是只有口头上认错而经济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职务行为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前提下,还有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赔偿,合同有约定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要赔偿的,需要赔偿,没有约定的,单位要求赔偿没有依据。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赔偿单位损失是以将来的每月工资赔偿,赔偿数额不超过工资的20%,并且赔偿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 事故是在新疆-伊犁州发生的吗?你所陈述的责任划分情况是事故认定书中所写的吗?关于财产损失,有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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