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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是书证,第三种是证人证言,第四种是受害者陈述,第五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第六种是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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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递证据;(2)根据证据的证据作用,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分为犯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情况、提供方式等,可分为语言证据和实物证据。
我们都知道,定罪的依据是来源于在法庭中,经过法庭调查环节所最终采信的证据。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分类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包括物证、第二书证、第三书证、第四书证、受害者陈述、第五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书证、鉴定意见、第七书证、调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验证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种:第一种,物证。指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工具,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二是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第六,鉴定意见。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第七种书面意见,包括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查、检查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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