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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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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果认为公安单位立案的做法不当,通常有以下三种投诉的方法: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单位进行申请并且复议;恳求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以及进行监督;提起自诉。法律赋予公民对公安单位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单位接到申请复议后,应该要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且将复议结果通知该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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