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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的所需资料有哪些?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就可以申请晚育津贴,是1个月,但是,夫妻双方只能1份,不能有两份的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已经支付了工资,就可以不支付生育津贴(扣了),除非生育津贴比工资多,那么单位需要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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