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耕地零散分割、规模过小问题,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连片开发,实行农业...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适用物权消灭的一般原理。但由于以农地不动产为标的,其消灭原因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农地使用权为限期物权,其期限届满,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否则该农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农地使用权人放弃。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或叫抛弃)。抛弃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单方行为。由于这项权利上附有一定的义务,抛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农地使用人须于三个月前向土地所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在非因不可抗力持续一年不为耕作者视为放弃耕作权利,放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农地使用权人放弃的农地,由集体收回,根据需要可留作集体公益用地或重新确立农地使用权。 第三,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服从,但应当给予调剂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给予公平补偿。应当强调,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使其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上。这种公共利益需要指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需要,不应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四,因违法用地而处罚收回。农地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用途和方法使用土地,履行用地、养地义务。违反此项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地使用权:(1)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改变原设定之使用收益目的。(2)使用土地不当,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3)违法转让土地,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等。 第五,农地使用权人死亡而无人继承。农地使用权消灭,由集体收回土地。
1、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2、交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3、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的缓解人地矛盾,提高农民的家庭收入。在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中,特别指出要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入市,允许农民将闲置的土地进行自由买卖。这样一来,农村土地的价值就得以体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也可以改善生活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3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