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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1、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者应当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损害、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等诊疗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第一,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二是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错。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医疗机构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的结果; 出现了不可预知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才能成为免责的条件; 3、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按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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