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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挪用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滥用股东权利一般不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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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拒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所以说,股东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的,涉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拒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隐民股东虽然没有在公司登记股东,但这并不影响其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既然是公司股东,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因此,只要隐名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此罪。
1、不属于。 2、二者有以下区别: (1)所有人不一样:民营企业,也就是非国有国营的企业。私营企业指的公司的资产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 (2)机制和产权不一样:民营企业是从公司的经营机制上来说的,而私营企业是从公司的产权上来说的。 (3)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 (4)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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