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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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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完成出资责任后,抽逃出资。股东有表决权。当公司做出重大决定时,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那么是否可以逃避出资限制表决权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分配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三) 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促返还,在合理期未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没有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他仍然有权表决公司的事项。同时,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抽逃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事项时,因该股东涉及到该项讨论内容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操纵表决权的情形出现,所以该股东此时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结论可参考最高法院精彩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股东抽逃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在股东出资时有共同签名或者一方出资后,另一方有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果有满足这些条件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一、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二、虽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由于其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此时股东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当满足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股东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而定: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请求权等按出资比例行使,不以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股权转让权等仍可不受限制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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