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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 属于非表决权合同吗

2021-11-20
股东完成出资责任后,抽逃出资。股东有表决权。当公司做出重大决定时,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那么是否可以逃避出资限制表决权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分配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三) 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促返还,在合理期未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没有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他仍然有权表决公司的事项。同时,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抽逃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事项时,因该股东涉及到该项讨论内容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操纵表决权的情形出现,所以该股东此时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结论可参考最高法院精彩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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