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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个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运用证据规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8〕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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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受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天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纠正的内容、材料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不服立案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各当事人的举证办法: 1、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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