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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改变储存的场所和保管方法,保管人存储保管危险物品和易腐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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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方的义务: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保管方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损害赔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存货方的义务: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保管方的义务: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3.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存货方权利: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4、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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