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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罪的辩护词

2021-03-05
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妻子祁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陈某某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复印了卷宗证据材料、研读了全部卷宗材料、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现根据贵院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办理时参考:1、某某县林业局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某某分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均属于非法无效的证据。2、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属于林地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对地类性质”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的前言部分表述“某某县森林公安局为查明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聘请我鉴定中心对被占用林地的面积、破坏程度和海拔高度进行鉴定”。这充分证明该鉴定意见并未对土地的类别进行鉴定,而公诉人的辩称依据林权证即可确定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林权证只是作为森林资源的权属凭证,但不能作为土地权属及土类性质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包括林地的管理及登记单位均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确认土地的地类,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认定的是“库区土地”而非林地。公诉人称林木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即为林地,辩护人认为这个说法即不科学又违反社会常识,城市、国道等交通两侧的防护林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交通基础设施用地。3、陈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鉴定意见是非法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在失去了鉴定意见后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陈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2)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属于林地。(3)硬化的部分(即破坏的部分)达不到法定的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贵院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陈某某无罪。辩护人:耿某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法规

《刑法》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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