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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1、借条的内容不明确,没有准确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用词模棱两可。 2、已经还款了,但是没销毁借条。 3、借款碍...
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原因,或者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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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4、发放高息型借贷。 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民间借贷的成因有很多,如下: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信贷政策紧缩推动民间借贷,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借贷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监管规范缺失纵容民间借贷,非法借贷打击不力。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纠纷发生的原因1.与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2.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3.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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