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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的留置权不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措施只包括五项,即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监察法》...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仍有重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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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继续查询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监察法》中出现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继续查询,被查询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检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说明案件涉及的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纪律检查中调查的一项措施,是指共产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逃跑。用留置代替双规是纪检监察工作在法制上的进步。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留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职人员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扣刑期。留置一天,折扣刑期拘役,有期徒刑一天,折扣管制两天。《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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