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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留置规定

2021-12-05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留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职人员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扣刑期。留置一天,折扣刑期拘役,有期徒刑一天,折扣管制两天。《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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