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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留置权关系

2021-12-01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从《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监督措施,只能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使用,不能作为办案的辅助手段。留置令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督法》还明确规定了留置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难看出,最长的留置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被调查人移交司法机关后,《监察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被拘留人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抵制二日,抵制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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