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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证对购房者没有产权意义,但房屋预告登记可以避免开发商再次处分房屋,防止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
详情如下:神通广大(为甲)(的妻前夫是于二OO一年十月一日死亡有证明,此人是检察院要员,签了个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预售合同,但签字不是本人平时办公字迹,有实物对照,妻子走一步,跟了公安局甲{的舅舅是中院院长},)他的预告登记在第一页最后一格,在这一个格里登记三个厅,划了两厅。别人登记时间是7月11日,在此页登记的人出庭做证说没登记过,也没买开发的房,此登记是假,第二页也是7月11日和12日,唯独甲的登记是7月24日和04年5月27日,并在此人预售合同上盖了O二年九月三十日才批准成立(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的公章。甲的预售合同时间是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此时此地还没批。实属无效合同。)O五年起诉我,法院几次开庭就以预告登记为由,将我的厅判给甲。中法行政案查明,他们预告登记违背程序,于二OO七年一月做出裁定。中法民事案没采纳,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做出再终审判决,但不否认违背程序,可他买卖在先维持原判。随后法院执行局的就强行我三天后必须搬出,不搬就往外扔大厅的东西。我找帮我打官司那个售房人(为乙),乙说,买卖不破租赁,你再签份假合同,他就不能撵你了,我继续帮你打。可三天后,执行局的来了强行让我搬。不搬就雇人往外扔,丢掉不负责。我找乙,乙说此厅跟我没关系,我万般无耐真正跟甲签了合同交租金,我向乙索取我的不动产发票并录了音,乙仍不给。O八年我到高院立案,立案厅的说,再审的案子高院不予立案。我又找乙,乙不见我。O九年四月高院来了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我才知道乙立案了,于O九年九月十一日开了厅。我主张我的权利,亮出我所有证据和录音,乙否认她拿我不动产发票,并说录音不是她说的。高院办事员问是否同意和解,甲不同意,乙不同意,我也更不同意。让我们回去听信。一O年一月二日甲到我单位拉闸断电闹事,亮工作证扬言他有黑道白道,第二天又来闹,我报了警,并找了他的局长。甲到后院找了乙在车上呆了近四十分钟。年前听说甲和乙一起到高院撤诉了。乙一撤诉,肯定维持原判,我的房子又成甲的了。故,我想知道我能否立案?
欲办理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 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 办理登记预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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