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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回避原则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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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理”。这里的审判人员,不仅包括判决的人员(如审判委员会参加该案讨论特别是支持原判决观点的的人员,或者二审法院以调查的名义由一名法官主持调查、并以合议庭名义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合议庭人员),也应包括审理的人员(如审理中因工作调整而不再参与该案审理裁判的人员或者虽参与但没有做出判决而是做出裁定的人员),而不仅仅局限于既审理又判决的人员。不仅如此,而且发回重审所使适用的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二审程序,因为它不仅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而且作出了处理,并以裁定与内函的形式表现出来,虽然没有对实体做出判决,但是有的对实体间接作出认定(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内函指出需要查明的事实,或者有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的,以内函指明要求查明的事实,就是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的间接否定),有的则通过对程序事实的认定来改变对一审实体事实的认定(如裁定发回重审并在内函中指明要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就对原来的实体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重审中认定的事实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完整的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原二审审判庭人员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案件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管审判人员已被申请回避,也仍然可以采取这一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决定回避的,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即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申请的,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继续本案审理,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制度名片 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审判独立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的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的具体化和重要保障。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审判独立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法院要保持应有的独立笥,严格依法办事,排队外界的非法干扰。但是贯彻这一原则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三)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运用诉讼程序上,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津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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