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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回避办法

2022-08-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理”。这里的审判人员,不仅包括判决的人员(如审判委员会参加该案讨论特别是支持原判决观点的的人员,或者二审法院以调查的名义由一名法官主持调查、并以合议庭名义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合议庭人员),也应包括审理的人员(如审理中因工作调整而不再参与该案审理裁判的人员或者虽参与但没有做出判决而是做出裁定的人员),而不仅仅局限于既审理又判决的人员。不仅如此,而且发回重审所使适用的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二审程序,因为它不仅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而且作出了处理,并以裁定与内函的形式表现出来,虽然没有对实体做出判决,但是有的对实体间接作出认定(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内函指出需要查明的事实,或者有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的,以内函指明要求查明的事实,就是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的间接否定),有的则通过对程序事实的认定来改变对一审实体事实的认定(如裁定发回重审并在内函中指明要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就对原来的实体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重审中认定的事实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完整的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原二审审判庭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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