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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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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下一个合同)后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二、购买公有住宅(包括筹资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按规定允许转让的,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5家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签订转让合同日的标定地价的10%征收。购买住宅改建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时,不再支付土地转让金。三、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住宅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被拆除的家庭原来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或者被拆除的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不收取土地转让金。四、以拨号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征收。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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