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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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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书应当明确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目标,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果申请人很难写出申请执行书,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应当制作口头申请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外国一方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办理。二、法律文书副本的生效。(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权利承受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申请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2、受理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资料齐备,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就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予受理,就需要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调查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查明房屋的客观现状的行为。审查内容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4、公告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时间一般为30天。5、听证房屋登记机关因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布的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应组织听证。6、决定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给权利人颁发书。7、归档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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