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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标准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自然或人为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超过环境自净...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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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依然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2、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3、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其一,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显示出行为人积极地追求法益侵害,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二,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其三,混合罪过说在目前刑法分则中没有先例可循。在生产环节会持续不断产生需要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其对挖坑倾倒废乳化液后可能对土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应当有明确的预判能力,在明知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任放任结果的产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概括的故意。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针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主要违法行为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和组织人员,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全环境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难怪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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