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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其一,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显示出行为人积极地追求法益侵害,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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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针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主要违法行为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和组织人员,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全环境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难怪其责任。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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