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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未出庭作证证言法院是否采信

2022-07-1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由此可见,具有以上四种情形的证人在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仅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而不出庭作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综上,证人不论年龄、利害关系,只要其知道案件相关情况均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作出与其心智和年龄相吻合的证言。根据上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因此,你不可申请对方证人回避,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你也不用担心证据效力的问题。只有对方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佐证,形成完成证据链条,法庭才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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