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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和预约合同的区别

2021-11-18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今后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合同是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和本约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同,不能混淆。预约和本约有以下区别:1。预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计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本合同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性作用。本合同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合同,因为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所以直接有履行内容。从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确定的原则落实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我们通常与开放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是预约合同,即双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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