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两种罪行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1、主观要件不同:非法拘留不需要非法目的,绑架罪需要恐吓财产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2、客观行为不同:非法拘留要求非...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非法拘禁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界限非常明显,不难区分。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还要求勒索或非法要求;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涉及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关于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的定性。采用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很相似,但却和绑架罪存在很大的差别。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只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因而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显然不符合绑架罪双重犯罪客体的要求。不过,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是不同的,有的按非法拘禁罪处罚,有的按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吸收了这种司法解释精神。因此,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绑架、扣押人质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以讨债为目的的绑架行为是否都是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呢?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同志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债务只包括合法债务,不包括非法债务。绑架或者拘禁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法律不保护的债务如何定罪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押或者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说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4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410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