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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2021-11-29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界限非常明显,不难区分。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还要求勒索或非法要求;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涉及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关于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的定性。采用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很相似,但却和绑架罪存在很大的差别。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只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因而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显然不符合绑架罪双重犯罪客体的要求。不过,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是不同的,有的按非法拘禁罪处罚,有的按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吸收了这种司法解释精神。因此,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绑架、扣押人质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以讨债为目的的绑架行为是否都是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呢?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同志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债务只包括合法债务,不包括非法债务。绑架或者拘禁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法律不保护的债务如何定罪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押或者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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