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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另外五方面的劳动。
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公司招聘使用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尽量不使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第2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重物的搬运、土石方作业等。第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4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土石方作业、风钻、焊接作业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5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六个月(180天)的产假。第6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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