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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是未成年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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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2、公司或个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人5000元罚款标准处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业介绍许可证。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用人登记材料,或伪造用人登记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罚款1万元。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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