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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儿童。 2、父母应当尊重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青少年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不得让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辍学。 3、父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不得随意打骂、处置。 4、父母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防止外来的非法侵害。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1、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予以特殊关注。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振兴,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2、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易于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同时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必须立法加以保护。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为我国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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