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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投诉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向劳动局投诉是有用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投诉,并在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3)属于劳动保障监督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受理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通知投诉人纠正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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