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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应该怎么诉讼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 因为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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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则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二者有着质的不同。表现在:一产品质量纠纷是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简单的讲,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但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产品存在缺陷;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它间接损失,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三产品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而不是行为,是产品本身存在安全方面的缺陷而致害人身或财产,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行为,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致另一方受损。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当然,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当然,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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