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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违反、违背诚实信用的其他行为。...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违反、违背诚实信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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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具有鲜明而独特的特点:只能在缔约过程中产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是造成他人信任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已经建立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赔偿,不适用于预期的利益损失。一般只是基于签订合同过程中信任对方造成的损害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包括交易机会损失造成的损失,比如房价上涨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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