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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资料

2021-09-29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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