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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审查应根据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审查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二、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申请再审。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迟,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允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三,申请复审的书籍: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必须填写充分的复审理由)2、商标局盖上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原件3、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原件4、商标图案(原图案10张)5、商标局发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6、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实物证据等。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第二,申请的时限。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迟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三,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等等。
商标驳回复审的,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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