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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的,则有出租人承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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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特约也是无效的: 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以及出卖人的,出租人不能免责。 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依诚信原则不能免责。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防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一般须具备如下条件:(1)权利瑕疵的原因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2)对方当事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3)双方当事人没有免除或限制担保责任的约定。权利瑕疵发生时,对方当事人得请求责任人除去瑕疵,减少对价,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一般由承租人来担责。但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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