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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少于十年,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劳动者的实际...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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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患33种特殊疾病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一)患者应提供下列资料: 1、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 2、患病以来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单; 3、近期免冠照片3张(1寸彩照); (二)由所在单位统一持患者《医疗保险证》和上述资料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 (三)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指定医疗机构鉴定。 每季度的20日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特殊疾病患者发放《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
特殊病种通常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地医保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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