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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如果对征地补偿感到不满的,可以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要求征地政府的上级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法强征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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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被征用人对征地安置和补偿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阶段,被征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被征用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计划进行修改。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如果必要,还应该举行听众会。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时间加以了限制性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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