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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一般是五日内。复议机关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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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部各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有:不属于受理情形,或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另外,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时限的,虽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因超时限,同样不予受理。
为规范粮食行政机关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粮食行政复议法定时限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粮食局出台了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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