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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设...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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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文件:一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实行全员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二是2004年2月26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作了进一步的说明: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由企业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含在管理岗位失业)的女职工,本通知下达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如符合本条一款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并相应计发有关退休待遇。 三是《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内退和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具体规定为: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的,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在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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