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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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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然有权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不冲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果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便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新华网云南频道10月14日电(李锦兰)从10月13日起,昆明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提高20元。调整后,各县(市)区的低保标准将上升为156-210元。 据介绍,受全国粮油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去年9月以来,昆明市粮油及副食品价格超过恢复性价格上涨水平,与群众生活相关的粮、油、肉等价格综合上涨指数达22.85%,使得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有的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昆明市民政部门通过调查分析,及时向昆明市政府上报了《关于粮油价格上涨对城乡特困群众生活影响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建议提高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的建议,昆明市经过研究决定将各县(市)区的低保标准统一上调20元,即将原来的136-190元的标准上调至156-210元之间,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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