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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未...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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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手续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手续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议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议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手续做出审批决定,凡准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准许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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