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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侵权。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
不属于侵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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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不是秘密,知道不违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对象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和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义务不侵犯其姓名权。
可以起诉余某冒名顶替罪,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罪。到法院只需要填写单据就行,证据已经很明显了。照实说,法院调查很容易就能调查明白的。 当然起诉后同时要附带,陈某和涂某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当然余某还要进行道歉和一定的经济赔偿,至于恢复名誉是不可能的,因为你姐姐没有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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