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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权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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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认真思考过。列举下吧,可能不穷尽。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款(有限制); 2、基于船舶优先权主张的债权; 3、实现担保权的费用; 4、破产企业清算费用,员工的工资、保险待遇,职工安置费用, 5、税费。等等。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1、协议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2、诉讼方式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3、价格的确定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担保范围依照《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5、存续期间抵押权为他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抵押权有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为法定的,不准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规定(《担保法》第12条第1款),以体现物权法定主义。至于存续时间的长短,《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取代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预期法院不予以保护。《物权法》第202条还有一层非常重要的含义,就是质权的实现期间是没有期限的,不会因为出质人催促质权人行使质权,质权人迟迟不予以行使就会导致质权的消灭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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