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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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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本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解决流程此情形下分两种情况: 1、直接责任,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归责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补充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有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责任类型后应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发生损害事实; (3)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当中对此这样的人身损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时受伤者可以向活动的组织者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追究责任。但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参加者受伤的话,那么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时上述人员承担一个补充责任。本文由小编为您整理。
为了享受公司福利参加的旅游且在活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状态,需按公司的既定安排进行活动。公司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因此,员工参加的旅游是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范围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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